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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陕西省财政厅、教育厅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陕财办教〔2007〕95号)等文件精神第五条之规定。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员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。
1、孤儿、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;
2、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员工;
3、员工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,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;
4、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员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