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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陕西省财政厅、教育厅《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陕财办教〔2007〕95号)等文件精神,员工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:
一、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。
二、 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(特殊专业除外)的。
三、 购买高档娱乐电器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。
四、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(旅游专业员工除外)。
五、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。
六、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。